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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表

日期:2025-02-25 15:15 来源: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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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依据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1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物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计划

2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轮候对象、承租人、承购人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腾退;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及费用;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3

对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4

对燃气工程报建审批的行政检查

1.《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5

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燃气经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6

对住房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依法登记为保障性住房对象或者未依法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7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9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10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11

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12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13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2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每季度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14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行政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每半年最多一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内容行使行政检查权力,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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